原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定安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吸引更多优质项目(企业)落户我县,提升招商引资成效,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奖励对象(以下统称招商引荐人,下同)是指通过各类渠道向定安县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履行联络、咨询等职责,协助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主体引荐到定安县,并对项目的洽谈、落地起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或自然人。
(二)招商引荐人包括各类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或自然人,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引进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和个人。
(三)同一个引进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荐人,如同一个招商引进项目由多个引荐人共同协助落户定安县的,需由被引进项目方确定唯一一个引荐人作为奖励对象,奖励资金分配由招商引荐人自行商定。
第二条 奖励项目认定范围
凡申请奖励的引进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和定安县产业发展定位需要,且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三)在定安县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定安县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后。
(四)申请招商引荐奖励的项目需与定安县人民政府或县相关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被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涉及项目建设用地的,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并实质性开工建设,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被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阶段给予招商引荐人奖励:
1.项目取得用地(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并实质性开工建设,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项目开工建设且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根据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项目竣工投产时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项目投产且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被引进项目不涉及用地,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按以下标准分两次给予奖励:
1.项目公司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
2.项目公司首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额外奖励:项目公司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被引进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到位资金折算成人民币金额1‰的奖励(汇率以入资当天银行汇率为准)。
(五)被引进项目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于同一被引进项目,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本条款规定的奖励与前述第(一)(二)(三)条款规定的奖励可进行叠加。
(六)同一被引进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
第四条 奖励兑现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招商引荐备案材料收集、奖励申报受理、资金兑现拨付等工作,施行“一次性”告知办理工作制度。
(一)备案
招商引荐人应在被引进项目(企业)与定安县人民政府或县相关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企业完成注册前,向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定安县招商引荐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招商引荐人为按照《定安县“招商合伙人”聘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聘请“招商合伙人”的,无需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报
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荐人或定安县“招商合伙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相应奖励标准后,向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定安县招商引荐奖励申请表》(附件2)、《招商引荐企业确认函》(附件3)及达到上述相应奖励标准的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三)审核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奖励事项进行现场核查、资料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定安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示
对经审核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荐人、奖励金额,在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拨付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兑现奖励,原则上招商引荐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财务程序支付,当年预算不足以发放的,结转至下一年度发放。奖励资金收入由招商引荐人自行依法纳税。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招商引资全过程、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招商引荐人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依法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将招商引荐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引荐人应与被引进项目投资主体充分沟通协商以下事项并签订招商引荐承诺书(附件4):
(一)所引进项目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出现减资、撤资、关停等情形;
(二)所引进项目的企业注册、税务、统计关系等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定安县。
如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招商引荐机构应承担违诺责任,退回已接受的全部奖励资金,不退回的依法进行追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经过公开招拍挂获得土地后在该土地上完成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具体以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实质促成作用是指经认定的招商引荐人在项目洽谈、商务谈判、协调事项、协议签署、注册落地、生产运营等过程中提供相关帮助及食宿、交通等服务。招商引荐人应对引荐项目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多方引荐。
第八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或本办法明确的申报有效期内已经完成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取得用地(不动产权证书),但项目竣工投产日期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能够达到奖励标准的,依旧给予奖励。
第九条 定安县人民政府及经其授权的机构按有关政策与招商引荐机构签订专门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其他引荐奖励办法条款重叠,奖励标准以“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政策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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